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202民初3690号
原告:三门峡蓝天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河堤南路九孔桥西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民举,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与上阳路交叉口原市建委12楼。
负责人:***,该办公室主任。
原告三门峡蓝天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三门峡蓝天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蓝天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峡蓝天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20元,由原告三门峡蓝天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