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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州天成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开封市永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冀1182民初1482号
原告深州天成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开封市永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高传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现因查明被告高传喜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孟春权 审 判 员 赵 珑 人民陪审员 李占甫
书 记 员 朱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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