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永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永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河南开封市永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四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豫9001民初7704号
原告徐州永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开封市永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四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州永诚钢结构有限公司将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书写错误,属于被告不明确,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州永诚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38元,依法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备中
书记员  李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