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永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永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211执694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永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2月生,户籍所在地开封市,目前下落不明,。
本院在执行开封市永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房地产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股票、股权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对外举债较多,涉及民事、执行案件较多,且下落不明。对被执行人***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按照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221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开封市永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3800元,未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2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