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开封市永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开封市豆腐营街**/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被执行人:***,女,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执行人:河南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开封市***居**楼****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被执行人:***,男,195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女,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本院在执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开封市永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豫0202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202执76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万朝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