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225财保394号
申请人:兰考县广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794250131N。
住所地:兰考县。
被申请人:开封市永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29623624D。
住所地:开封市。
申请人兰考县广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开封市永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46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提供214600元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兰考县广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开封市永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46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查封财产期限均为一年。在冻结、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冻结、查封的财产,不得对冻结、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