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辽宁通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鼓商初字第1249号
原告辽宁通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421860-9,住所地在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首山冶金工业园区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海波,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488020-X,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燕江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72年4月8日生,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8月25日生,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通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通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通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通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60元,减半收取8380元,由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已将此款给付原告)。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