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6718号
原告:天津奉佳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火车站北侧舒馨家园8-2-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浩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卫国道1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奉佳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浩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天津奉佳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奉佳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99元,减半收取计329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