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03执439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浩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卫国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718270069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津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工华道壹号**2门1101、1102、1103、1104、1105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31211223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浩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津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津0103民初551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浩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3执43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朔
审判员 张 宋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沈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