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民抗21号
抗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和山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浩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卫国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诉人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天津市浩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终4970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请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以津检民监[2019]1200000000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荣 珩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