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天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天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马和平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3执81-1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天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马和平,男,汉族,1953年3月5日出生。
被执行人:马先恒,男,汉族,1981年10月29日出生。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11月29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工业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洛阳市天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马和平、马先恒、***、***、***、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洛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名下车辆、房产及机器设备均被其他司法机关查封。现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天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豫03执8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被执行人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马和平、马先恒、***、***、***、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有能力履行时,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天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琨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一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