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民申24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明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兵,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创新,男,汉族,1969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陕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柳柳(实习),河南建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明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创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2民终1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创新提交其与河南明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及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上面加盖了印章。在该《执行和解协议》中,河南明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河南明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创新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且其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应当终结审查其再审申请。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河南明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露
书记员武雅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