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创新与河南明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203民初1845号
原告:*创新,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州区。
被告:河南明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2749219602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创新诉被告黄河明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为了保证案件能够顺利执行,本院依职权对被告河南明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被告河南明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2455元。
本院认为,对被告河南明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明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245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薛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