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三水文地质队

河北环宇矿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三水文地质队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02民初883号
原告:河北环宇矿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与拥军街东南角麒麟郡2号楼1单元2301、2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三水文地质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水文路42号。
法定代表人:***,该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队职工。
原告河北环宇矿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三水文地质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环宇矿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环宇矿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环宇矿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河北环宇矿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吕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