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三水文地质队

邯郸市正大制管有限公司与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华盛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公司第三公司、中煤地华盛水文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91民初903号
原告:邯郸市正大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聚良大道北延路东西姚堡村。
法定代表人:*长征,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佳佳,河北庸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庸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华盛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公司第三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市辖区经济开发区规划南五路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中煤地华盛水文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15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第三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三水文地质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水文路4号。
原告邯郸市正大制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华盛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公司第三公司、中煤地华盛水文地质勘察有限公司(原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华盛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公司)、第三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三水文地质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邯郸市正大制管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正大制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45元,减半收取计3522.5元,由原告邯郸市正大制管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