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三水文地质队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三水文地质队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盂商初字第00370号
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三水文地质队
法定代表人**,男,任队长。
被告***,男,1968年9月1日,山西省盂县人。
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三水文地质队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1月20日,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三水文地质队与被告**怀签订《晋城蓝焰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庄矿井水文地质勘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被告施工不利,导致钻孔报废,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原、被告于2013年6月21日就钻孔报废、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签订《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被告需支付原告前期已支付工程款、二次进场费用、罚款等费用共计210500元。被告自愿将其钻机、泥浆泵、发电机等设备抵押给原告。协议签订后,被告拒不履行该协议,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遂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决。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三水文地质队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三水文地质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