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三水文地质队

俎**与河北宇强贸易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三水文地质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000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宇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路人和街126号C栋5-28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三水文地质队,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水文路4号
法定代表人:任俊虎,该队队长。
上诉人俎**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4)峰民初字第589号将本案移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处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俎**上诉称,我的受伤事故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地在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梧桐庄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一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河北宇强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提的管辖权异议。河北宇强贸易有限公司服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上诉人俎**的受伤行为发生地在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梧桐庄矿,属于邯郸市峰峰矿区辖区,故本案应由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管辖。俎**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4)峰民初字第589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