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三水文地质队

俎**与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梧桐庄矿、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三水文地质队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峰民初字第32号
原告俎**,农民。
委托代理人***,河北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梧桐庄矿。
地址磁县西固义乡北神岗村东。
法定代表人***,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三水文地质队。
法定代表人任虎俊,该队队长。
地址邯郸市邯山区水文路4号。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委托代理人***,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邯郸分所律师。
被告任金生,城镇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俎**与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梧桐庄矿、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三水文地质队、***、任金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俎**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