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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某某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2615号 申请人:湖***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中路16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惟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惟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申请人:黄干,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申请人:**,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干、**建公司设立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63897.5元、黄干银行存款1063897.5元、**银行存款1347603.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湖***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单号为603021804602022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2022)湘0121民初1643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63897.5元、黄干银行存款1063897.5元、**银行存款1347603.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黄干、**前述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