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1535号
申请人:湖***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东路与东六路交汇处华润置地广场1期12栋9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L20960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惟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惟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跃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环保科技示范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57649552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申请人:**,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申请人:黄干,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申请人:**,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经营场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
负责人:***,总经理。
申请人湖***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跃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黄干、**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跃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黄干、**银行存款4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保单号:603021804602022000××××)。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2022)湘0121民初1031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跃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黄干、**银行存款4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