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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跃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某某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财保435号 申请人:湖南跃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57649552M,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经开区纸业园(湖南威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南威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威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208,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6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CEO。 被申请人:湖***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L20960M,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东路与东六路交汇处华润置地广场1期12栋90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跃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跃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跃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谢 英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