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驰建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诚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018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9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樵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诚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迎***288号3栋704-02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MA52EA2F7K。 法定代表人:**坤。 被申请人:佛山市粤驰建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西上***天科技城B2区3号楼首层A区3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20228529。 法定代表人:***。 ***诉***、广东诚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佛山市粤驰建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粤0605民初1018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轻纺支行账号44-5××××2053内的银行存款15000元;冻结了佛山市粤驰建工科技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平洲支行账号4462××××4429内的银行存款45500元(实际冻结25783.34元);冻结了广东诚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支行账号4405××××9988内的银行存款45500元(实际冻结16653.60元)。现***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轻纺支行账号44-5××××2053内的银行存款15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佛山市粤驰建工科技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平洲支行账号4462××××4429内的银行存款45500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广东诚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支行账号4405××××9988内的银行存款45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