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3653号
原告:佛山市粤驰建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瀚天科技城B2区3号楼首层A区3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8529。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法人,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平市合璟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恩平市***********(设备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11。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粤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三区B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2748L。
法定代表人:**1。
第三人: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23。
法定代表人:**1。
原告佛山市粤驰建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恩平市合璟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受理后,根据被告恩平市合璟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追加广东粤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粤驰建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许法人、被告恩平市合璟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广东粤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佛山市粤驰建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以原、被告进行庭外和解,已初步洽谈和解方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粤驰建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8884.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43884.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粤驰建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