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84执19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富升源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0941648146,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5日生,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住甘肃省山丹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2月8日生,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住甘肃省山丹县。
本院在执行江苏富升源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现申请人江苏富升源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法院终结执行。
因此,本案执行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21)苏1084民初5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