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富升源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扬州市人,住扬州市邗江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富升源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据的(2020)苏1084民初3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富升源照明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1335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67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我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7日、1月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所账户有部分存款5758.18元,扣缴本案执行费670元后,已发放5088.18元至申请执行人,该银行账户已被冻结,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3月1日、4月15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扬州市××区欧阳村村民委员会公告栏张贴了执行裁定书。本案执行人员经走访扬州市××区欧阳村村民委员会了解到,被执行人未在当地实际居住,不知去向,相关调查情况已制作谈话笔录。
3、根据扬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因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且其名下无房产,故无法对其采取搜查措施。
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惩戒措施,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5、本院将上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认可法院的执行,并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谈话笔录及当事人申请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
审判员 **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