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084民初3925号
原告:江苏富升源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万江,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1981年12月30日生,汉族,扬州市人,住扬州市邗江区。
原告江苏富升源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万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货款50800元。
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5日,被告同原告购买80套灯具,合计价款70800元,后被告仅给付了20000元。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7日,被告***向原告江苏富升源照明有限公司出具了70800元的欠条一张,说明:货款。
审理中,原告自认被告还款20000元,尚欠50800元。
本院认为,货款应当及时给付;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富升源照明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08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