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84民初4048号
原告:江苏富升源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万江,该单位员工。
被告:宁波市建源灯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梁弄镇湖东村。
被告:***,男,1972年9月15日生,浙江省余姚市。
原告江苏富升源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建源灯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富升源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125元,由原告江苏富升源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