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84民初1638号
原告:***,女,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万江,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告:江苏富升源照明有限公司,住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区送平路东150米。
被告:***,男,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富升源照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