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民初6397号
原告:***天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现林,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侦飞,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天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天体育)与被告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浩天体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长兴建设返还投标保证金15万元;2.长兴建设支付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长兴建设承担。事实与理由:浩天体育为参加长兴建设济南市槐荫区西客站片区安置二区五地块中学项目的投标,由项目经理***代表公司,按照长兴建设要求,于2019年8月16日向长兴建设交纳15万元投标保证金。2019年9月1日,浩天体育中标,与长兴建设签订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现该工程已经通过验收交付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招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长兴建设应返还投标保证金并支付利息。由于长兴公司拒不返还保证金,给浩天体育造成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8月16日,***向长兴建设支付15万元,并备注“浩天体育***保证金”。
2019年9月1日,浩天体育与长兴建设签订《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长兴建设将济南市西客站片区安置二区五地块中学室外土建工程分包给浩天体育;工程造价约为3659218.7元,具体金额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2020年8月,工程通过验收交付使用。
2021年1月或2月,长兴公司向济南**委员会提出**申请。在**过程中,浩天体育提出反请求,要求长兴建设支付剩余工程款1288419.46元、违约金26884.19元,退还投标保证金15万元,并支付所有裁决应付款项的利息。该案尚在**过程中。
2021年7月8日,浩天体育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本院已立案受理。
**与人民法院审判属于解决纠纷的不同形式。浩天体育在**过程中提出的**反请求包括本案的诉讼请求,在**机构对其反请求尚未作出裁决的情况下,浩天体育又提起本案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