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绿洲环保(南京)有限公司

浚县恒大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南京中船绿洲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6民终12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浚县恒大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黎阳镇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中船绿洲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华门外新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浚县恒大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中船绿洲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9)豫0621民初3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9)豫0621民初31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浚县恒大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翁煜明 审判员  祁 祎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