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7195号
原告:南京中船绿洲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贝尔化学(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中船绿洲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阿贝尔化学(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冯 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