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民特12号
申请人: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0996425P,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文曲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人:南京中船绿洲环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42362916X,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华门外新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南京中船绿洲环保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南京中船绿洲环保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1月7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南京中船绿洲环保有限公司支付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79200元,于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139600元,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139600元;2、如南京中船绿洲环保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所有未支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3、案涉纠纷就此了结,双方再无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南京中船绿洲环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0)苏0114诉前调3944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王 轶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鲍 晴
书 记 员 任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