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执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烟台市**区。
被执行人:南京中船绿洲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中船绿洲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后立即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612民初39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南京中船绿洲环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605元至本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账号:95×××21)。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