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466号
原告:***,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被告:淮安同方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延安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吉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中船绿洲环保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华门外新建/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涟水县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涟水县保滩镇工业集中区周集点/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连,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第三人:杨**,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 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