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433号
原告:***,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同方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延安西路**。
法定代表人华欣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吉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中船绿洲环保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中华门外新建/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涟水县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涟水县保滩镇工业集中区周集点/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连,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第三人:杨**,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诉被告淮安同方水务有限公司、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中船绿洲环保有限公司、涟水县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