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8民初929号
原告:太原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太原市小店区许坦东街4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沃特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太原不锈钢板生态园区丰源路B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太原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沃特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太原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高 彦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