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辖终1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亚洲卫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6号中科资源大厦南楼六层601室至606室。
法定代表人:王秀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路267号1层。
法定代表人:陈小松,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南路498号。
法定代表人:廖小平。
上诉人北京亚洲卫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柏建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1098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2021年2月25日,上诉人北京亚洲卫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亚洲卫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管辖异议上诉,未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故本院予以允许。因此,上诉人北京亚洲卫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上诉不再审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亚洲卫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坤
审判员 王力夫
审判员 罗 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彭松林
书记员李娟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