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民初10982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路267号1层。
法定代表人:陈小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灿,湖南融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川奇,湖南融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亚洲卫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6号中科资源大厦南楼六层601室至606室。
法定代表人:王秀华。
中柏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亚洲卫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湘0103民初109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北京亚洲卫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21729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现中柏建设有限公司以与北京亚洲卫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就合同争议、赔偿金额等达成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北京亚洲卫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李万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亚洲卫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21729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的价值相当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董娟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严梓豪
代理书记员 蔡资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