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亚洲卫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亚洲卫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2142号 原告:***,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被告:北京亚洲卫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6号中科资源大厦南楼六层601室至6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亚洲卫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孟 阳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