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羚铨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羚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2民初2945号 原告:重庆羚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56号两江天地1-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0163163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中路65号第00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3285815X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重庆羚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羚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羚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羚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钰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