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羚铨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羚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沿***建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7财保2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羚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5号附1号1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坤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和平镇团结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2021年7月14日,本院依法作出(2021)黔0627民初21号民事裁定。现申请人重庆羚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沿***建筑有限公司价值1500000元的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沿***建筑有限公司价值1500000元的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森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