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7财保21号
申请人:重庆羚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5号附1号1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坤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和平镇团结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重庆羚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1500000院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的财产(以执行系统查控为准)。被申请人沿***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人重庆羚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编号为PZDM202152010000000930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羚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沿***建筑有限公司1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的财产(以执行系统查控为准),冻结银行账户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冻结、扣押其他财产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羚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 森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