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羚铨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羚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35财保15号 申请人:重庆羚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5号附1号1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0163163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麻江县凤凰大道东段林业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MA6DKXMB9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文化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215922344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羚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和冻结二被申请人1,1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1,100,000.00元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确保其合法权益能够顺利实现,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的财产,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重庆羚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