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3财保32号
申请人:重庆羚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5号附1号15-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南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水镇淋湖路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羚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南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重庆羚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保单号为PZDM202152010000000373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羚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南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