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重庆市黔江区八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4民初1748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女,1972年8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黔江区濯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黔江区濯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黔江区八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办事处群力居委(城投大厦1号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8158326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朝坤,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黔江区八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朝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计3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96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黄 瑾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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