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八方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重庆市黔江区八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4民初1748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女,1972年8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黔江区濯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黔江区濯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黔江区八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办事处群力居委(城投大厦1号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8158326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朝坤,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黔江区八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朝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计3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96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黄      瑾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