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481民初631号
原告:瑞昌辰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桂林街道办事处庆丰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581619222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宏建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大石街道兴旺国际建材城19号楼13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094894331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瑞昌辰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宏建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2022年3月22日,原告瑞昌辰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经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昌辰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6元,减半收取1278元,由原告瑞昌辰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