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天润房屋拆除有限公司

***、曹双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202执恢2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男,196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天润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湖滨区崖底街道斜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天润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了三门峡市天润房屋拆除有限公司10万元,已支付给申请人***。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出具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1202执恢20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天润房屋拆除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