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84民初3692号
原告:东丰县泓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吉林省东丰县东丰镇药业大街200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主岭市恒源热力有限公司,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子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綦敦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丰县泓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利公司)与被告公主岭市恒源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泓利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恒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泓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维修价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10日的利息为人民币2187.68元);二、判令被告按照协议书约定,向原告支付滞纳金1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锅炉维修协议书》,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该项锅炉维修工程,工期20天,约定总价款为10万元:进场付6万元、余款完工后付清。原告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了维修工程全部内容,被告验收通过并已投入运行。但被告尚未向原告支付10万元的维修价款。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维修价款、逾期付款利息及因逾期付款应付的滞纳金,请贵院依法公正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泓利公司向本院提供《***子恒源热力有限公司锅炉维修协议书》、图纸、收款收据、微信聊天记录、考勤表等证据,但未提供涉案锅炉维修结算对账明细和质量检验等证据。泓利公司与恒源公司应先就涉案锅炉维修进行结算对账等事宜,如此后再有争议的,可另行主张。因此,泓利公司所主张的事实不明确、不具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东丰县泓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2元,退回东丰县泓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