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清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与绍兴市清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2民初2774号 原告:***,女,195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绍兴市清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城南大道38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绍兴市清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