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2民初2774号
原告:***,女,195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绍兴市清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城南大道38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绍兴市清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