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立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依市立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昆仑三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新0203民初26号 原告:***依市立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市友谊路10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昆仑三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8号科技财富中心1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依市立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克市立业公司)与被告北京昆仑三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三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克市立业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三迪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克市立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北京三迪公司向原告支付承揽费265256.80元、自2017年9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逾期利息23077元(265256.80×4.35%÷12个月×16个月×1.5倍),合计288333.8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7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承揽合同》一份,由原告为被告承揽的“2017丝绸之路科学节-全国3D大赛暨2017一带一路挑战赛”进行场地布置(***依大学城体育馆内),合同价款481571元,交付期为2017年7月19日,大赛结束后30日内款项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被告亦圆满完成大赛活动。但时至今日,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余265256.80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予支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北京三迪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5日,原告克市立业公司与被告北京三迪公司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设计图纸对2017丝绸之路科学节·全国3D大赛10周年精英联赛暨×××一带一路挑战赛场地进行制作、搭建、安装;交付期限为2017年7月19日;质保到大赛结束为止,并在大赛结束后清理场地;承揽费用共计481571元;被告在签订合同后第二天预付总费用的20%,搭建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第二天由被告再付总费用的50%,余款由被告在大赛结束后30日内付清。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7月15日至2017年7月19日对涉案场地进行制作、搭建、安装。被告于2017年7月19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原告支付承揽款项96314.20元;于2018年2月9日再次汇款120000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余款265256.80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本院。 另查,原告自书证明一份,载明:“《全国3D大赛10周年精英联赛2017一带一路挑战赛》系由***依市政府主办,由我公司(北京即可未来科技有限公司)承办,具体由北京昆仑三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实施。该大赛于2017年7月20日至2017年7月24日在***依大学城体育馆举行,获得圆满成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依校区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在该证明下方书写内容为:“此次活动在我小区A1体育馆举办”,并在该内容上加盖有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依校区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公章。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原告克市立业公司与被告克市立业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对涉案场地进行了制作、搭建、安装及施工,且2017丝绸之路科学节·全国3D大赛10周年精英联赛暨×××一带一路挑战赛已如期举行完毕,证实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合同约定承揽费用共计481571元,现被告已支付价款216314.20元(96314.20元+120000元),**265256.80元265256.80元(481571元-216314.20元)未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265256.8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张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的1.5倍计算自2017年9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逾期利息为23077元(265256.80×4.35%÷12个月×16个月×1.5倍)。《承揽合同》约定被告于大赛结束后30日内向原告付清剩余全部价款,现涉案大赛已于2017年7月24日在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依校区体育馆举行完毕,故被告应于2017年8月23日前向原告付清全部价款。现被告逾期未全额支付合同价款,对原告造成了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之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被告逾期付款造成的原告利息损失可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进行计算。即罚息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加收30%-50%,故原告主张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的1.5倍计算自2017年9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逾期利息为23077元(265256.80×4.35%÷12个月×16个月×1.5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北京三迪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昆仑三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依市立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价款265256.80元、逾期付款利息23077元,合计288333.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12.50元、邮寄送达费42.40元,由被告北京昆仑三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力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